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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9-11-04 10:57  

喀什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教学改革,完善教学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我校教学督导工作,完善督导队伍建设,建立多元化督导体制,实现对人才培养过程的全方位监控与评价,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指导学校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条学校教学督导工作体系实行校级教学督导和院级教学督导两级协同工作机制。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监督机构,是进行教学检查、督促、评估、指导和反馈信息的工作组织,是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院级教学督导组是各教学单位对教学质量的自我监控、具体帮助和指导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的组织,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基础部分。

第四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接受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独立行使督导权。

第二章组织与构成

第五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若干构成。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教学督导成员由教务处负责人和有丰富教学经验、责任心强的教授和副教授担任。教学督导成员按照学科专长划分若干学科小组,各学科小组设组长1名。

校级教学督导可担任其所在学院的院级教学督导组副组长,负责指导和督促院级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

第六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在教务处设办公室,负责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计划、组织、落实等工作。

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教务处负责人兼任,统筹安排督导工作;设常务副主任2名,由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学督导担任,具体负责日常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结构和工作需要遴选教学督导,组成院级教学督导组,一般由学院院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代表或责任心强、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的退休教师组成,总人数不少于5人。

第三章教学督导聘任条件

第八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2.品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3.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教学、科研方面有一定声望;具有博士学位,教学、科研能力较强的教师,可放宽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4.教学督导以中青年、高级职称教师为主,兼职督导年龄不超过60岁,专职督导根据需要可聘请高级职称退休教师,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

5.长期从事本科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熟悉所从事专业的建设情况;比较了解区内外高等教育状况,视野开阔,思想敏锐;注重教育思想观念更新,热衷教育改革发展。

6.具有较强的文字及口头表达、计算机操作与信息处理能力。

7.未担任处级行政领导职务。

各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成员的聘任条件可参照上述标准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九条各教学单位按个人申报及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学校教学督导,原则上每个教学单位至少推荐1名,专业数量较多的学院可推荐2-3名校级教学督导的人选。

教务处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向校党委会提交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建议名单,经研究通过后,由学校统一任命并颁发聘书。

各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学院院长提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任命,并将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工作职责

教学督导工作应以“督”为手段,以“导”为目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相互尊重、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做好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职责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教师的教学和学校、学院教学管理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教学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及提供必要的咨询指导。对在各教学环节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和相关学院反馈,提出建议和意见。

1.负责拟订学校每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规划,制定学校教学督导与评估政策、质量标准、督导程序和方法。

2.确定每学期督导工作重点和内容,具体组织实施教学督导工作。

3.调研教学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及时反馈。

4.推介先进教学经验。对各教学单位和教学工作人员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教书育人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予以介绍和推荐,必要时进行专题调研。

5.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完成督导例会纪要,提出完善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撰写调研报告和教学督导意见,为学校提供信息和决策参考。

6.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教学质量方面的工作,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具体职责

1.认真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积极开展高等教育研究,了解高等教育发展的动态,树立与时代相适应的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督导能力和督导水平。

2.教学督导应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目标积极开展工作,深入教学一线,采用听课、调查和座谈等形式,随时对教学的各个环节(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环节等)进行检查和督导。

3.教学督导平均每月随堂听课不得少于12学时(不含电子督导室听课)。严格按照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考察、记录和分析教学状况,及时反馈评价意见。

94.听课一般应有三名以上教学督导同时参与,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关闭通讯工具

5.对专业、课程、教学等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提供论证、咨询,为教学管理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

6.对教学单位教师培养,尤其是青年教师的专业化发展进行督导。

7.及时全面了解和反馈学校教风、学风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8.按照相关规定对试卷命题、考试、阅卷等工作环节进行督导和检查。

9.检查了解新学期教学计划制定情况和开学准备工作情况。

10.指导和配合学院做好教学督导工作。

11.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书面反馈教务处质评中心。

12.按时参加教学督导例会,按期完成学期督导工作总结。

13.参与电子督导室督查及值班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教学督导组职责

1.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和落实工作,提交学期和学年督导工作总结。

2.围绕学院教风、学风、考风建设,常态化开展督导工作,主要包括:教学计划、教学运行、教学环节等规范化质量标准的督导、检查和评估。

3.广泛收集学院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4.完成学校及学院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任期、待遇与考核

第十三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3年(含1年试用期)。经年度考核称职者可连聘连任,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学校设置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经费,并付给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每学年末,学校组织专门考核组对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予以奖励。

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任期、待遇及考核由学院自行决定。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条教学督导在工作中,应佩戴教学督导工作证,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职尽责,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为教学督导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尊重、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的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加以研究和改进。

第十八条教务处受理单位和个人对教学督导工作的异议、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喀什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章程》(2016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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